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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 1、呈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3、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4、暂准离婚令颁布后,如果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5、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1.呈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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