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针对起诉离婚一定要在起诉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起诉离婚对经常居住地要求的居住条件也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要求一样,即原告或者被告离开住所地前,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将其作为生活中心,但其中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1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审结。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延长。但是鉴于离婚案件既具有人身性质,又可能涉及到财产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也做出了特殊规定,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判离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第一次诉讼没有判离,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六个月是为夫妻双方设置的冷静期,如果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这时判离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所以,从实务来看,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最终判决离婚,可能要经历一年的时间。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