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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到惊吓就医的相关费用,因受到惊吓就医的相关费用的范围问题。

2023-06-14 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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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4 回复

专业分析:

向法院提起刑事附民事诉讼。 请求赔偿因受到惊吓就医的相关费用,包括以下几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营养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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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如果对方的惊吓是违法行为,并且造成损害,那么对方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否则,就无权要求。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以,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下情况予以受理: 1、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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