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发生下列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罚款: 一、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二、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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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是罚款20元至200元。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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