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农村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城镇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公示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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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2.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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