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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空白背书的形式转让是指代什么行为呢?

2020-05-23 10: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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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3 回复

专业分析:

即持票人以在票据上仅签章而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这种方式是正规的空白票据转让方式,在实际中也易被认同,从而持票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持票人转让票据时都没有在被背书人栏里填写自己的名称就签章转让交付了,而最后持票人为避免银行的拒绝承兑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只能挨个要求前手填上自己的名称。假设有一前手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那么此票据背书便永不能连续因而持票人实际上等同于丧失了票据权利。 所以,笔者认为,此条应改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名称与背书人记载有同等的效力。也就是赋予持票人有记载其他被背书人名称的权利,同时也可免去持票人需以基础关系证明背书的实质连续性,因而避免了纠纷的产生。事实上,持票人并没有审查被背书人名字是否是直接前手或者直接前手的前手笔迹的义务,故法律要求背书人或持票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或持票人自己记载自己的名称是没有意义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只要持票人依法将被背书人栏里填写完整,承兑人或付款人就不得拒绝承兑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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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即背书人取回质押的承兑汇票后,可以转让权人即被背书人在持有质押的承兑汇票期间,不可以转让。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

李国镇律师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背书转让是指,为了达到转让票据权利目的的背书行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那么,需要背书并交付票据。因此,为了转让票据权利,当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录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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