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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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是: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合同期间内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比如工作三年的,那么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但是工作六个月但是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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