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五)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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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以下条件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认定冒充专利行为的方式:一般来说,行为人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等假冒专利的行为,即可认定冒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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