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金额,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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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具有违法条款的,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无效。
合同生效并不必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只是意味着双方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形成了合意。通常情况下,大家为了履约方便会约定为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但是有时各方会有特殊的考虑,如附上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如合同自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或“合同自2017年6月30日生效”等,那么就只有上述条件达成了,合同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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