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发生后,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有申请登记,审核,受理调查核实,行政决定,送达。一、申请登记(一)申请人(二)申请时间(三)申请材料二、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三、受理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四、调查核实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五、行政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六、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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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遵守期限: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为三十日,工伤职工申请时效为一年。工伤认定的程序是: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2.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4.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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