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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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小时值班人员由医院领导.护士长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由护士长安排各位人员的具体值班时间等事项。 2.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时间安排表积极参加值班,并且要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值班时间为早8;00-第二天早8;00点。 3.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值班时间安排表参加值班时,应提前向护士长报告情况。同时,值班人员互相之间不得随便换班,需换班者,应事先报告护士长并经同意后方可。 4.值班人员应积极行使领导赋予的有关权力,大胆处理和协调解决值班期间的有关问题,保证医疗工作秩序良好。 5.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遇有疑难危重病人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稳妥处理各种问题。 6.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经常巡视医院各部位.各科室情况,发现各种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7.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不得在工作岗位干私活或与他人进行娱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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