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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第六条具体内容

2022-07-18 17: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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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8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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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规定分别指向《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以及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过错性辞退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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