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 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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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与其解约的,则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单位被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付的,要以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扣除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增加经济补偿。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规定,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人的工资不得无故扣除或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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