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口与生育计划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 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 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 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 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 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 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 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 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 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 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 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 ,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 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 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 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 查。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 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 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 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 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 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 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 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 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
针对江苏省2016的计划生育新政策,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5+2教育模式就是指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关于进一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到课后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概括起来就是四个方面、16个字,即“全面覆盖、保证时间、提高质量、强化保障”。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