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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是什么?

2022-05-17 18: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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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回复

专业分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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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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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以下五类经营性活动: (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 (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 (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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