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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预售款性质费用时,是否应当收取其

2022-04-28 18: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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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购买的房屋还未取得预售证,所以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向您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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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没有权力向业主收取其它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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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业主要缴纳的费用有: 1、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该基金只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2、燃气、有线电视、宽带开通费。 3、产权代办费和契税。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非业主自愿,开发商是无权强制代办产权证的。对于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因为开发商已经没有任何风险,所以收取代办费显然没有根据。对于按揭贷款的业主来说,因为开发商还承担阶段性担保的风险,所以代办产权证是为了避免风险。 4、面积测绘费和装修保证金。面积测绘费的收取原则是:谁委托、谁收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损坏物业、破坏物业设施设备,给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损失等情况时,就可以用这笔押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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