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按户主名字登记,承包方分户或者承包人去世才能按政策更改户主姓名。 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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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又称“执行之诉”。是指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一方当事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行为,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它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诉讼理由是法律上确定的权利义务与行使权利的条件。特点:原告依法存在请求权,被告依法应承担义务,法院判决一方履行义务,义务方不履行,可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物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较为常见且复杂的诉讼,该诉是在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其中即包含法律关系的确认,又包含进行给付的决定,与确认之诉密切相关。[1]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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