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涉外合同所遵守的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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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遵从的原则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指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行政诉讼,与中国公民和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于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和组织实行对等原则。
涉外婚姻处理要遵循原则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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