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自劳动合同签订起,就应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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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其他。解除的后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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