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涉及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问题,关系稍微有点复杂,按你的陈述,我理解的案情是:你属于改善型购房者,你购买新的住房需要以自有房屋出售筹得房款为前提。目前你与下家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现在你担心你与上家的买卖交易中,对方不能及时办得贷款,影响你取得购房款与下家交易。对于你的问题,原则上,你与上家不能就过户时间达成一致的,不属于违约情形,返还定金则可,但如已经在居间协议中就过户时间有约定为6月1日的,则属于违约。下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则主要看上家中介对你置换房屋以及需要以上家交易款作为首付款一事是否明知,如果明知而诱骗你交易,或者没有尽到如实告知和谨慎审查义务的,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责任。另外,一般房产居间交易的,都需要严格审查自己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是否签订过中介提供的非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合同虽非备案合同,但效力是一样的,为避免引发其他风险,如果发生这种情形,则尤为复杂,风险极大,应当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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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房合同却不想卖了的,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继续交付房屋、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则按合同的约定处理。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房主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购房人就有权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对方违约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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