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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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的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以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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