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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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的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离婚时,确定一方的个人债务:一方婚前所承担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债务;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承担的债务;一方独自筹集资金所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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