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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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 1、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有: 1.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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