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5)宣读鉴定结论。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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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为:首先,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回避;然后,当事人开始举证质证;然后,当事人开始进行辩论;最后,仲裁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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