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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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照常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工资,,如果造成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伤残津贴。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仅有个别地区的法院认为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扩大损失的,否则,超出工伤保险赔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应当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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