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合同待遇你不续签,补偿13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nn《劳动合同法》n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n(一)劳动合同期满的;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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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在提高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员工不续签的,直接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简单说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并且同意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同意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约的,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导致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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