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根据《刑法》第253条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修正案》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弥补追责空白 根据《刑法》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其仅就个人或者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但是,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行为,现行《刑法》并未做出具体规范。《修正案》在原《刑法》基础上取消了对个人信息获取方式上的限制,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只要违法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既构成犯罪。而对于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则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该等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 (3)加重处罚力度 原《刑法》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修正案》增加了量刑级别,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将最高刑期从三年提高至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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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制定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再者就是对于个人信息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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