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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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应诉法院将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末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的,被告缺席判决即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离婚自由,只要夫妻一方认为自己和对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的,就可以起诉离婚。被告缺席判决并不会影响法院对于离婚的判决,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经过查证发现情况属实的,依旧会判决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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