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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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出庭,如果其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是如果被告是必须到庭的,则经两次传票传唤,其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起诉原告不出庭的,一般视为撤诉处理。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律师出庭。但是对于没有向律师或受托人交代清楚案件事实经过的,法院认为必须出庭的,原告应该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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