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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第1条、第2条、第3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丈夫和妻子共同签署,丈夫和妻子一方确认,另一方随后追认,是双方共同意愿表达所欠下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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