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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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执行数目或者是价额的,每件需要交纳五十元到五百元。对于执行的金额或者是价额不超过一万块的,每件交纳五十元。对于那些已经超过了一万元到五十万元的部分,会依法按照百分之一点五进行交纳。
法院执行费收费标准如下:执行案件,一万元以下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诉讼保全措施,不满一千元每件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海事海商案件,扣押每件一千元至五千元;债权登记每件五百;留置交纳五百元;船东责任限制不少于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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