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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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强行查封被告人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监外执行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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