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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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标准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房屋拆迁的评估流程有:制定评估方案,向市建设局备案;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依据对拆迁重大政策征求的意见进行论证,评审政策可行性和科学性;作出评估评测,制定应急预案;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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