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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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对于赠与合同的说明有: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 2、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3、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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