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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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
订立赠与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赠与合同一般是一种单务、实践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财产所有权转移时,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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