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申请办理死亡证明,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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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死亡证明需要补办死亡证明后,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补办死亡证明的途径如下: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未入医院在居住地正常死亡或病故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意外死亡或公安机关立案确定死因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这个必须要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才会接收遗体。 3、死亡证明为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医院存档,一份交由派出所注销户口,一份在火化遗体的时候交由市殡葬管理所留存。 4、开具死亡证明跟户籍地没有任何关系,不管户籍是哪里的在哪去世就是由当地开。需要注销户口再火化的。如果户籍不在火化地区可以不需要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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