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相应数额是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中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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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共有两档,一是一般情节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8种“情节严重”的情形。2014年,出台《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4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对开设网络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之外的传统型开设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传统型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可以参照网络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尚存争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规定: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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