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nrn(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rnrn(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rnrn(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rnrn(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rnrn(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rnrn(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rnrn(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rnrn(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nrn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以单机局域网类型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将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rnrn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4、投注的金额巨大;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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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以下情节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严重情节: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的;赌资30万元以上的;赌博人数120人以上的;非法所得已满3万元;代理接受投注;吸引未成年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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