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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法律实事之。 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首先,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虽然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如当事人需要有为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意思,但当事人此意思并不是已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并且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也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无因管理的发生由当事人意思引起,从而与其发生与当事人意思完全无关的事件明显不同。因此,无因管理与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不同,属于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译为“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大陆学者对此也鲜有研究。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表意行为,并发生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好意施惠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首先要看好意施惠行为是否有意思表示且是否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概念一致。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即行为人不具有负担其行为引起的义务的意思表示。所以,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也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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