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且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会进行逮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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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在我国指的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合法方式,将违法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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