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一般协商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27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招标、投标中恶意串通中标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有权确认中标无效。 2.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3.《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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