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因此,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乡村医生,如果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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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如下: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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