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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工伤申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在核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务工人员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人力社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建筑工地上工伤赔偿如下: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级伤残津贴;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评残后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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