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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有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 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原因,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从逻辑上说,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和好通常无效;而调解无效的,则不一定都说明感情确已破裂,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解无效。 因此,不能认为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而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判决准予离婚, 也可以根据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判决不准离婚。由此可见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地位,我国婚姻法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法律原则。
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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