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从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来看,死者家属比一审判决多获得了18.7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一判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责任大赔钱少,责任小赔钱多,这不仅显失公平,而且说明我们的某些价值评判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在我接触的不少案子中,部分患者家属为了获得更多赔偿,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要求我们按一般医疗纠纷来办案。”四川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邓明攀律师认为,成都市中院的这一判决不仅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及现实意义,而且有利于真正有效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中院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体现了医疗事故侵权立法的重要意旨,较好发挥了侵权立法救济弱者的社会功能。”邓明攀说,医疗纠纷本质上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只要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就应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进行赔偿,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相对于那些存在医疗过错但尚达不到医疗事故标准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言,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更高些,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应也应更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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