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 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北京地区“北京市09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一个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如果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7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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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老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做法,根据教育部的相关限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限定都是违规的。主要是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议,老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另外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任职中小学老师有偿补课的限定〉的通知》。教育部将严禁6种有偿补课做法,对违背有偿补课“红线”者实施严厉处罚,并已将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列为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做法分别为: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训练组织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训练组织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任职中小学老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任职中小学老师参加校外训练组织或由其他老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若老师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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