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致轻伤,起诉需要证据,能够证明是对方打的,轻伤鉴定书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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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要负刑事责任。过失造成轻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举报他人故意伤害不需要提供证据,只要发现犯罪事实就可以报案。但警方已经法院、检察院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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