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无法为自己的说法提供证据,法律不会支持对方的说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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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如果系轻伤害,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系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系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犯罪的动机可以有多种多样,但应查清;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达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而对于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有: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2)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
自己承认的犯罪是还需要证据的,因为自己承认的犯罪可以作为旁证,但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法院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通过侦查调查获取,如现场犯罪的动机、时间、作案工具及人证物证等形成证据链,才能依法追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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