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具体明文规定,但在为维护村级民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理论中是包含近亲属回避的思想的,这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发[2004]17号,以下简称“中发17号文件”)中就有明确体现。该文件规定:“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这个规定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完全符合民主原则的。应该指出这并不是剥夺了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平等权利,而是说这些人在自己近亲属担任村内职务时,自己也同时担任村内监督职务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有可能不利于监督,或者监督了不能令群众信服。就像近亲属的证言证词不能成为可靠的法律依据一样,中央文件所作近亲属回避的规定,我们在选举同一个村的村民委员会时遇到近亲属当选同一届同一村村委会成员时,完全可以参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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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主任是村三委班子成员,是由本地纪委按本村级别计划开支的,一般由乡镇一级管理开支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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