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原公司法人资格的变动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纳税义务的重新确定。在购买式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已消亡,其法人资格也随之消失。那么,对被兼并企业的旧纳税义务(补缴欠税的义务)与新纳税义务(兼并后的纳税应该如何确定等),依据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原理,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即一方面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补缴欠税;另一方面,承担兼并后新企业的纳税义务。 从我国企业兼并的实践来看,关键是如何解决被兼并企业的欠税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将进行改制的企业应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首先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算,对其欠缴的税款在改制前积极清缴入库;(2)对被兼并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欠税,由兼并企业承继,并限期缴纳;(3)对兼并企业在限其内补缴原企业欠税确有困难的,一律不能冲销欠税,而是先挂账,待效益好后及时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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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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